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十)——法律附件 |
發(fā)布日期:08-11-06 14:11:36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管理費時可享受百分之(%)的折扣。
第八條 1.參展者可以向公眾出售來自本國或與本組織有關的照片,包括幻燈片、明信片、錄像錄音(電影、磁帶、光盤和其他電子媒體)、圖書和郵票。 經組織者同意,參展者還可以出售五種類型經組織者認定真正代表本國或本組織的物品。在事先征得組織者的同意的情況下,在世博會展期內上述物品可更換。 2.參展者必須每月按全部營業(yè)額的百分之(%)向組織者支付管理費。 3.與上段所述產品銷售相關的具體條款和條件必須在世博會《一般規(guī)章》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guī)章》第9號中闡明。 4.作為國展局成員的參展者在支付上述管理費時可享受百分之(%)的折扣。 第九條 1.參展者必須記錄每天餐館和商業(yè)活動的營業(yè)帳目,以便向組織者交納管理費。上述帳目的記錄必須清楚而完整。參展者應允許組織者查閱和復制上述活動的帳目記錄,以便對營業(yè)總額進行審計。 2.參展者必須使用組織者指定的現金收銀機。所有銷售都必須用組織者批準的信用卡結算。所有信用卡銷售必須與現金銷售一樣在收銀機上加以記錄。 3.參展者同意用于所有商業(yè)活動的空間不超過所分配展覽空間的百分之二十(20%)。有關上述條款的具體細節(jié)應在附件3中闡明。 第十條 1.參展者有權在世博會結束時出售自己的展品和用于安裝展示的材料,在本區(qū)域中使用的其他物品也可出售。 2.上述物品的銷售不必向組織者交納任何管理費。但是,如世博會一般規(guī)章第34條提及的《特殊規(guī)章》第7號中所規(guī)定的,參展者將因此失去商品和相關材料的臨時進口權益,必須按規(guī)定交納稅收和遵守海關的其他規(guī)定。 第四章 授予參展者的權益 第十一條 展區(qū)總代表和其他授權人員的利益必須在《特殊規(guī)章》第12號中闡明。 第十二條 1.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和組織者必須保證參展方的員工進出和逗留沒有任何障礙。 2.組織者必須在以下方面為參展者的員工提供幫助: ·住宿; ·健康、保險。 第十三條 世博會政府總代表和組織者將處理與相關政府機構的關系,使這些機構的行為與世博會的成功舉辦保持一致,特別是: ·在最方便的地方建立海關辦公室執(zhí)行通關事宜; ·幫助參展者展覽所需的所有商品和物品入境; ·在必要的情況下放寬對參展者產品出售的進口配額控制,包括餐館服務; |
上一篇:中國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注冊報告(摘要九)——初步商業(yè)化運作計劃 |
下一篇: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