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時使用金屬貨幣,商業(yè)活動受到限制,隨著商業(yè)經濟的發(fā)展,產生了貨幣匯兌,使用匯票起始于唐憲宗年間,稱作“飛錢”,宋代稱為“便換”和“便錢”,到明清時稱作“會票”。清代《皇朝經世文編》載:“今人家多有移重貲至京師者,以道路不便,委錢于京師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師取值,謂之會票,此即飛錢之遺意”。同時,會票還可用作清償債務的憑證,用于多種債務的結算,其性質與現(xiàn)代銀行托收結算很相近。雖然人們從史籍記載中得知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已經有了會票,但對會票的形象、內容等還是一無所知的。
會票制度的產生和實物遺存
商會票制度的產生是商品經濟發(fā)展的必然結果。明末陸世儀在《論錢幣》中說:“今人家多有移重貲至京師者,以道路不便,委錢于京師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師取值,謂之會票”。這是官宦之家轉移資產搭了商人的“便船”。商人使用會票是明代會票產生的原因和主流。
清初小說《豆棚閑話》載:徽商汪興哥在蘇州開典鋪經營不善,以致虧損,需要增加資本。而其父汪彥積資20余萬遠在徽州績溪,于是汪興哥準備就在蘇州“尋同鄉(xiāng)親戚寫個會票,接來應手!庇擅魅肭,會票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廣泛應用!都t樓夢》第十六回記賈府為賈元春蓋造省親別院,到蘇州割聘教習,采買女孩子,置辦樂器行頭等事。賈薔向賈璉匯報說:“不用從京里帶下去,江南甄家還收著我們五萬銀子。明日寫一封書信會票我們帶去,先支三萬,下剩二萬存著,等置辦花燭彩燈并各色簾櫳帳幔的使 費!笨梢,從鄉(xiāng)村到城市,從京師到江南,會票制度在商業(yè)資本的雙向流動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清代徽商使用會票范圍廣泛,會票制度成熟。在徽州文書遺存中有一些會票實物!段墨I》雜志1985年第2期公布了由休寧渭橋謝氏收藏的清康熙年間的會票23張。在這些會票中,共計會兌銀兩13980兩,其中康熙二十二年(1683)4060兩,二十三年 6505兩,二十五年3415兩。這批會票都是會到“北京前門外打磨廠長巷頭條胡同日成布店”兌付,其第9號會票注明:三百兩白銀“將鼎謙號布價兌付”。這表明會到款項為支付布價,是商用會票。
以前人們只知道,十九世紀二十年代專營匯兌的票號開始自置平砝,然而這批會票中,有12張注有“平照日成布砝”的字樣,即指“日成祥記”自置的平砝。說明早在十七世紀末,徽商日成祥記布店就已經使用自置平砝了。
明清徽商以鄉(xiāng)族關系為紐帶,大都是小本起家,結伙經商。有的徽商資本來源即為借貸,在經營過程中,往往也需要借貸資本以濟不足。而徽商經營的地域范圍較廣,有的人同時在相隔千里之遙的兩地經營典當?shù)冉鹑谛刨J業(yè)務。商用會票滿足了徽商間金融信貸的需求。 就商幫內部信貸會票而言,在明清中國十大商幫中,無論是會票實物還是文獻都未見記載,似為徽商獨有。徽商內部的金融機制增強了徽商資本的競爭能力。
“輕赍”——時代的潮流明陳子龍在《錢幣論》中對會票的作用作了“商賈輕赍往來財用”的界定,是很準確的。會票制度的核心作用在于“輕赍”,即使作為商業(yè)資本的“銀兩”便于流通攜帶。
明中葉以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xiàn)了由實物向“輕赍”的轉化。明初朱元璋制定賦稅政策,以征收糧麥實物為主,且民間不準用白銀交易。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實物稅的弊端凸顯。明初官吏的薪俸為憑俸帖領取祿米。而永樂遷都以后,北京的官吏要到江南領薪,路途 遙遠,糧運艱難,于是官吏們只有把俸帖出售換取貨幣。官吏們常常賤賣俸帖吃了虧,實際收入降低,自然企盼薪俸的貨幣化。另一方面,在產糧很少的山區(qū),納稅者要把土特產品、手工業(yè)產品變賣,然后“歲赍金帛于通津之處易米上納”。(《正統(tǒng)實錄》卷21)納稅者和食 祿者都因為實物稅在運輸環(huán)節(jié)中不可克服的矛盾而利益受到損害,同時也造成了社會財富的浪費。正統(tǒng)以后,南直隸等處起運的稅糧,按米麥每石工錢5分折收白銀,“煎銷成錠,委官赍送赴京”(《正統(tǒng) 實錄》卷23),是為“金花銀”。此后,“朝野本用銀”(《明史·食貨志》),白銀成為商品流通領域的主要貨幣。
但銀兩的攜帶極為不便,明代徽商途中丟失銀兩較為典型的例子,如《警世通言·呂大郎還金完骨肉》載:呂玉“去坑廁出恭。見坑板上遺下個青布搭膊,檢在手中,覺得沉重。取回下去,打開看時,都是白物,約有二百金之數(shù)!边@銀子是在揚州開糧鋪的徽商陳朝奉不慎遺失的。二百兩銀子重有十二斤半,商人跋涉在外,時時將此“白物”纏于腰間,實是累贅!犊蜕桃(guī)鑒論》云:“身攜萬金,必以安頓為主。”如果坐實計算,所言“萬金”合六百余斤,甚為沉重。同書又云:“囊沉篋重,亦要留心,下跳上鞍,必須自挈,豈宜相托舟子車家。”可見當時商人要時時以所攜沉重之白銀為慮。
明代田賦貨幣化,把數(shù)以萬石計的糧運改作納銀,是為“輕赍”。而商人以身攜“萬金”為累,進而創(chuàng)制了“以空囊而赍實資”的會票!拜p赍”成為時代的潮流。
從會票看徽商資本的運行
徽商金融信貸業(yè)務未能真正跨入近現(xiàn)代社會的門檻,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從信貸會票的情況來看,金融信貸業(yè)務只局限于徽商內部,在外部則社會條件不成熟。徽商在全國各地經營典當高利貸,依黃仁宇先生言,是商業(yè)資本的化整為零,不利 于“資本主義”的發(fā)展;丈谈呃J資本往往由于各種社會原因難以收回。明清徽州家譜中有許多徽商“焚券”的記載,表明當時的社會 經濟很不穩(wěn)定,農村經濟脆弱,天災人禍頻繁。農民高利借貸是為維 持生存,而不是發(fā)展生產。在這種社會條件下,商業(yè)資本的運行質量 不高,商人“焚券”而去,即是無可奈何地勾銷“呆帳”。
明中葉以后商業(yè)和商業(yè)資本的發(fā)展“一馬當先”,跑在了農業(yè)和手工業(yè)的前面,并已形成不相適應的局面。在徽商內部,資本的運行質量要高于外部社會;丈绦刨J會票都有“本利一并歸還不誤”的條款,雖然有的約定一年期貸款,三年后才“算訖” ,但較之“焚券”,其資本無疑安全得多。
在徽州文書遺存中有一件《萬歷二十七年盧道義限約》,內容如下:
立告限人盧道義:今在儀真原領家主本銀柒千兩買鹽生理,為因歷年失手侵用,共缺本銀叁千壹百壹拾肆兩貳錢五分。以致家主具告爺臺,蒙審追并,一時無措,自情□央家主親眾勸諭寬宥,愿立限約陸續(xù)償還。懇準立限,付主執(zhí)照。
萬歷二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告立限約盧道義
官批:盧道義領家主吳可學本銀七千兩未完。今據(jù)吳謙、吳世德處議:陸續(xù)付還。如仍前故負,執(zhí)此赴告。(休寧縣印)通過這張限約可見,徽州地方政府對徽商資本是予以保護的,其“官批”即說明了這一點。但這種保護力度有限,政府只能根據(jù)鄉(xiāng)族“處議”,“陸續(xù)歸還”(具有民事調解的性質),而不是依照國家法律條文來強制執(zhí)行。
以上限約中盧道義稱吳可學為“家主”,這又是徽商資本運行的一大特點;丈讨杏行┤嗽羌抑鞯钠腿耍麄兏S家主外出經商,少數(shù)人就此發(fā)達,自立門戶。典型的例子如《儒林外史》第23回描述的鹽商萬雪齋,他原是徽商程明卿的家奴,行鹽發(fā)達后已有七房妻妾。 他們羞于言及原來的主仆關系,在徽州本土更不能和“家主”平起平坐。上述盧道義雖為奴仆身份,但他能從家主吳可學處領到“本銀柒千兩”行鹽,其主仆關系自不可依徽州本土的佃仆制來看待,而是體現(xiàn)了徽商資本運行的一種類型。
會票制度的歷史意義
第一,徽商會票的形制達到了近代紙質票據(jù)的很高水平。會票實物在形制上尚有古代“合券”的遺意。戰(zhàn)國時就有“合券”的記載:馮諼在齊國幫孟嘗君收債,“載券契而行”,其券“遍合”。這時的券分為兩半,債權人與債務人各執(zhí)其半以為憑證。 在徽商會票中,有的以騎縫印保留了“合券”的遺意,也有的即省略。但徽商會票所鈐印記很特別:會票上并不鈐蓋寫出會票者姓名印,而是加蓋諸如“恒元圖書”“翰墨生香”等具有文化內涵的印記。
第二,會票異地支付的匯兌方式已具有了近代金融意義。會票制度上承唐宋“飛錢”和“便換的匯兌形式,注入了明清商品經濟的內 涵,下開中國金融匯兌專營機構——山西票號的先河。如果我們從白銀(實物)——會票(有紙)——網(wǎng)絡(無紙)這樣一個載體發(fā)展的歷史全過程來看,從現(xiàn)銀支付到會票匯兌是一個質的飛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