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 |
發(fā)布日期:10-05-07 14:03:52 泉友社區(qū) 新聞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作者: |
流通人民幣1萬枚(套)以上的法人,還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一)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 (二)企業(yè)決策層的決議;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企業(yè)名稱核準通知書; (四)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經營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審批機關應依法為其核發(fā)經營許可證。 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審批機關應依法為其核發(fā)裝幀批準文件。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批機關應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應將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在營業(yè)場所公示。 第十三條 獲得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應將裝幀樣品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 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申請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向核發(fā)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書面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審批機關應依法為其辦理變更手續(xù)。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審批機關應撤回其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收回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 第十五條 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依法終止的,審批機關應注銷其經營流通人民幣的行政許可,并收回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 第十六條 獲得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的,屬非經營活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活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金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一、項目名稱: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二、設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ǘ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