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 |
發(fā)布日期:08-11-06 14:18:45 作者: 新聞來源: 新聞點擊: |
)關于與本組織所管理的其他同盟有關的事宜,大會在聽取本組織協(xié)調委員會的建議后,作出決定。
。ㄈǎ保┐髸拿總成員國均有表決權。 。ǎ玻┐髸某蓡T國的半數(shù)構成法定人數(shù)。 (3)不管第(2)項的規(guī)定如何,在任何一次會議上,如果出席會議國家的數(shù)目不到大會成員國的一半,但達到或超過三分之一時,大會可以作出決議,但所有這種決議除有關其自身的程序的決定外只有履行下列條件,才能生效。國際局應將上述決議通知未出席的大會成員國,請它們在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投票或棄權。如果在此期限滿后,以這種方式投票或棄權的國家的數(shù)目達到了會議本身所缺法定人數(shù)的數(shù)目,只要同時仍取得了所規(guī)定的多數(shù),這種決議就生效。 。ǎ矗┏谑龡l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外,大會決議需要三分之二的投票數(shù)。 。ǎ担墮嗖坏靡暈橥镀。 。ǎ叮┮晃淮碇荒艽硪粋國家并以一個國家的名義投票。 。ǎ罚┍咎貏e同盟成員國中的非大會成員國得允許作為大會會議的觀察員。 。ㄋ模ǎ保┤鐩]有特殊情況,大會例會在每第三個歷年舉行一次,由總干事召集。時間與地點與開本組織大會的時間、地點一致。 。ǎ玻┙(jīng)大會四分之一成員國的要求,應由總干事召集特別會議。 。ǎ常┟看螘h的日程由總干事準備。 。ㄎ澹┐髸贫ㄗ约旱淖h事規(guī)則。 第十一條〔國際局〕 (一)(1)國際局辦理國際注冊和履行有關職責以及處理同本特別同盟有關的其他行政工作。 。ǎ玻┯绕涫,國際局應為大會會議進行準備,并為大會以及可能已由大會成立的專家和工作小組委員會提供秘書處。 。ǎ常┛偢墒率翘貏e同盟的行政負責人,并代表本特別同盟。 (二)總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任何職員應參加大會及大會所設立的專家或工作小組委員會的所有會議,但沒有表決權?偢墒禄蛴伤付ǖ囊幻殕T是那些機構的當然秘書。 。ㄈǎ保﹪H局得根據(jù)大會的指示,為修訂本協(xié)定中第十至十三條以外的規(guī)定所開的會議作準備。 (2)國際局可以就修訂會議要作的準備與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進行協(xié)商。 (3)總干事及由他所指定的人得參加那些會議的討論,但沒有表決權。 。ㄋ模﹪H局應執(zhí)行分配給它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財務〕 。ㄒ唬ǎ保┍咎貏e同盟應有預算。 。ǎ玻┍咎貏e同盟的預算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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